导读:在被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户会遇到补偿款被占用的问题。钱拨下来了,可是钱去哪里了,就不知道了。大家会想,县里卡点,镇子上卡点、村里卡点。可是这钱,被拿走了,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现在冠领律师给大家说说,非法占用补偿征收补偿的法律责任。告诉你,这征收补偿款不是想挪用就挪用的。
一、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
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是征收机构及其主体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此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里的征收补偿费用,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所应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
二、法律责任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具体划分为: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有关征收机构和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宽,应当先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回违法所得,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纠正其错误行为后,还应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警告。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赔偿责任
有关责任机关或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XXX当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形的,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款费用而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实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违法费用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以上规定,实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应严格依照法律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