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这五种遗嘱分别有什么样的法定要求,当有多份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呢?我们一一跟大家解析。
一、遗嘱的设立形式
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从程序上保证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伪造、篡改遗嘱情形的发生,是确保遗嘱人意志真实的保障。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五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有两个要求: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自书遗嘱的特点是手续简便,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只要遗嘱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时随地的设立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且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法反证据的,遗书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由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仅是代为书写而已。代书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在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上,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需要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做了严格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的要求就更为特殊: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需要注意《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那么他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之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遗嘱见证人也有一定的要求。
从《继承法》第18条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什么是有利害关系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有多份遗嘱存在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个人生前处理个人财产的时候,因为摇摆不定,可能立下了很多份遗嘱,那么到底哪一份遗嘱才是有效的?不同形式的多份遗嘱存在,该以哪份为准呢?
首先要对各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的,那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那么遗嘱的内容又不相抵触,那么各个遗嘱分别发生效力,遗嘱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那么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有效的公证遗嘱之间,后面成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前面成立的遗嘱。
今天跟大家分享了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每一种遗嘱都有法定的成立要件,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当遗嘱之间发生冲突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