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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吗?

发布人:管理员

    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吗?

    有人认为,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予以查处。理由是:1、在我国,一直有“电力产品”这种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在规定产品责任时,所称的“产品”就包括电力、煤气等,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还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在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上,一般认为“产品也包括电”,如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本文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理由是:

    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吗?

    (一)《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注释:“加工是对原材料、半成品做各种工作(如改变尺寸、形状、性质,提高精度、纯度等),使达到规定的要求。”“制作,即制造,(指)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通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仍保留了原材料某种成分。而电力生产是使用煤等燃料以及水力、风力等作动力进行能量转换,一般不存在“原材料”的问题,电力不是通过加工、制作方式生产的,因此,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二)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31道单项选择题,问芝麻油、大坝、冰毒、电力四项中哪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答案是“芝麻油”,排除了“电力”。显然,我国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也曾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吗?

    (三)《产品质量法》规制的“产品”,是可以追回或没收的有体物。而电力是无形无体的,且具有即时消耗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国务院2005年2月15日发布的《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应适用《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