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日趋复杂国际国内局势的挑战,警用航空建设现成已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加快警用航空事业发展,是提升公安警务实战能力与政府公众服务水平的现实要求,是顺应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时代需要,更是健全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我国警用航空事业时间不长,警用直升机数量不多,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现已形成了主要以警用直升机为主体、警用无人机为辅助的警用航空器体系,广泛应用于各项执法活动与应急救灾任务,在警务实践和公务飞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泛参与和执行了反恐演练、抗洪抢险救灾、交通巡查、缉毒、追捕逃犯、医疗救助、森林灭火等重要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安机关的任务将更加繁重,空中警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警用航空的职能也会更加多元化,涉及和应用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我国警用航空发展现状
我国警用航空发展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建”的方针,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和“三级运行管理机制”,总体而言经历了起步探索和有序发展两个阶段。自1993年12月湖北武汉市公安局购置了国内第1架警用直升机之后,特别是2003年8月国家明确警用直升机为国家航空器和2004年1月公安部新成立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之后,全国各地多省市先后相继配置了警用直升机,并相应成立了警务航空队,我国警用航空事业开启了空中警务新模式。2012年8月,通过并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加强警用航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设一支“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装备适用、训练有素的警航队伍”的总要求,总筹划了我国警用航空的体制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我国警用航空已在法规体系建设、飞行训练、人员培养、装备管理、队伍建设,以及各类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也日趋规范,机队规模、人员素质、实战应用和保障能力得到逐步提高。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我国共有25个省市自治区拥有66架21种机型警用直升机(不包含签约购买但未交付飞机),主要为A109、AC311、EC135、AW139和R44等欧美机型,国产机仅为13架(占比20%左右),包括轻型活塞直升机(主要用于监视、巡逻、指挥、通信等用途)、轻型单发涡轮直升机(主要用于训练、通信、救护等用途)、轻型双发涡轮直升机、中型双发涡轮直升机(主要用于巡逻、救护、救援、执法、反恐、公务等用途)和大型双发涡轮直升机(主要用于反恐、运输、公务、消防等用途)在内的多型警用直升机。经济较发达的中南、华东、华北地区分别拥有19架、15架和10架。我国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警用直升机数量较少,西藏、青海、新疆等部分省市区还没有警用直升机。根据相关预测,到“十三五”末,全国警务飞行队将达到50支,警用直升机数量将达到100架。
我国警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瓶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域环境不佳。虽然警用航空器有空域使用优先权,但警航部门没有空域没有控制权,空军和民航才掌握有航空管制的主动权。警航的飞行活动必须向空军申报计划,与民航协调飞行冲突,严重影响了警航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飞行保障困难。警务飞行受制约的因素太多,机场选址困难,大多数警航单位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机场,训练不够有效,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也不利于警航的进一步发展。三是人才建设较落后。直升机飞行人才匮乏,机务人才稀缺,选调人才困难,没有专业补贴,跟民航和空军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不利于人才吸收与队伍的稳定。
“十三五”期间警用航空现代化建设的实施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国警航事业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警航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坚持“建设、管理与应用并重”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安实际,以实战应用为牵引,强化全局意识、改革意识、系统意识、安全意识、实战意识,以“扩大规模、规范建设、提高战斗力”为重点,突出新增机队、实战能力、专用装备建设,抓实飞行安全工作,全面提升警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水平。
运用法治思想,推进警用航空制度建设。国家公安部通过近年来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探索实践,充分借鉴军民航成熟经验与国外警航法规制度,按照警用航空工作的任务流程、指挥流程、保障流程、管理流程等着重搞好顶层设计,按照急用先建、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明确全国人大制定关于警用航空的法律、国务院相关法规、警用航空专业规章等三个层次,并分阶段、分步骤、分专业已制定26部我国先后出台了涵盖机队组建、运行管理、飞行训练、勤务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在我国推进低空空域改革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同时,“低慢小”飞行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也逐步增加,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也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今后,警用航空主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把推进法治建设作为警航事业加快发展的根本保障,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领导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警航队的组织建设,从而提高警用航空法治化建设水平。
运用创新模式,推进警用航空机队建设。直升机机队建设是警用航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直升机机型配备必须根据警用任务和使用地区的定位来选择确定。我国警航建设初期,各地公安机关购置配备的警用直升机主要以国外机型为主,如法国空客、意大利阿古斯特系列直升机及美国罗宾逊、俄罗斯卡莫夫直升机等机型等。近年来,我国有了很大发展,已基本形成研制生产各类型先进直升机的技术基础和产业化发展的工业基础。国产警务直升机具有产品性价比高、维护维修快速便捷、售后支援服务有力、可提供带飞和托管服务等诸多优势。目前,国产直升机逐渐打破了欧美公司的垄断局面,成为警用执法的重要力量。我国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大购置配备国产直升机,既在运行保障、维修保养、技术支持、航材保障、人员培训、基地托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性价比与便利性,同时也支持了民族航空工业的建设发展。同时,利用直升机通航公司的资源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干租或湿租形式建立警用航空机队。此外,警用航空机务维修工作也可实行由专门维修机构外包,以保障机队与装备的适航可靠性。
运用系统思维,推进警用航空网络建设。近年来,社会治安与反恐维稳压力增大,警航飞行量增加了1.5倍多,警务巡逻任务越发密集。我国没有开放低空空域,大部分天空受航空管制,每次执行飞行任务仅前期准备工作就有“命令下达、制定航线、确定机组、制订飞行计划、飞行计划申报、批复、机组进场准备”等7项工作,日常飞行任务一般都会提前一天制订计划并申报,但在遇突发警情时,无法提前申报,运行效率较低。我国根据任务可能和地域条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警用航空常驻基地,并划设了数百个临时起降点、野外起降点,未建基地的警航队与军民航建立了飞行保障协调机制,为扩大警航执行任务的覆盖面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军民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警用航空需要建立健全警务飞行的空域管理体制,启动常态化加强级空中巡控等级,创建“边飞行准备、边空管报备”的警用航空及时使用与正常训练的空域管理体制。同时,公关部门地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军民航现有机场,加上自身建设的警用直升机飞行保障基地,适当建设警用机场(起降点),逐步建立健全飞行训练所需的设施设备,形成警用运行保障的机场网络与保障系统。
运用协同理念,推进警用航空人才建设。警用航空具有科技含量高、经费投入多、专业门类广、安全风险大的特点,所以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好专业人员入口关与资质关,通过按专业、分层次组织开展岗位自训、送学培训、出国培训等,着力提高警用航空队伍的专业技术能力、航空专业素养和综合管理能力。近年来,公安部警航办协调依托军地航空院校、直升机厂商和培训机构,逐步形成了以院校培训、航空队自训、基地轮训为主体,以短期集训为补充的专业训练体系。飞行员是警航人才建设的重中之重,飞行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警用航空发展的瓶颈。各地警航管理部门要在引进通航成熟飞行员、部队退役飞行员外,注重面向公安内部或社会新招收培养飞行学员,在遴选国内外直升机专业训练机构进行飞行职业养成培训,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警航飞行员队伍。
坚持安全导向,推进警用航空能力建设。我国各地警用航空部门要立足生成新的战斗力的建设目标,充分认识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性,把确保飞行安全作为重要任务和当务之急,既要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又要千方百计保证飞行安全,坚持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飞行员的综合素质上,创新实战训练工作机制,完善训练保障体系,更加突出远程机动能力、空中监控能力、警力投送能力、实战应用能力训练,不断提升警航遂行任务的能力。同时,要加强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警用航空的硬件建设,通过借鉴学习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内军民航横向交流与合作,加快完善警航指挥调度系统,进一步深化飞行安全技术、直升机适航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研究,积极建立适应警航工作特点规律的管理系统和管理链条,使提高实战能力与保证安全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实现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努力确保警航规范安全运行。各地警用航空队伍要坚持实战与训练相结合,按照“以战代训、战训统一”的原则,在实战中提高飞行训练本领,重点提升远程机动、空中监控、警力投送、实战应用四种能力,全面促进警航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