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作为员工可能会突然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通知显示: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将公司整体业务搬迁至某繁华或荒凉地段,所有员工需在30天内到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若因个人原因不想到深圳发展,遂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当然有。

案例
吴某所在公司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与吴某就《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以达成新的协议。但吴某所在公司显然并未与吴某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而单方作出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此行为对吴某并不必然发生效力。而且,吴某所在公司也并未采取其他合理的弥补措施。在此情况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吴某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合理的。
事实上,用人单位搬迁公司即更改上班地址的行为,是属于对劳动合同订立之时的重大客观环境的改变,若没有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就予以说明或征求劳动者同意,是属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使得员工失去信赖利益的保护。
故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始终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或者时间金钱上的成本消耗。建议若你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其实大部分的正规公司都会提前给出补偿方案或者给劳动者更多选择,只有部分小公司才会存在突然的这种行为,建议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与用人单位确认一下,避免入职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