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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发布人:管理员

”父债子还“是一种一种比较传统的说法,在人身依附关系极其严重的封建时代,这被视为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但是在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这并不是为法律所承认的标准,并且法律予以了明文规定,所以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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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从这一条规定就可以看出,任何人死亡之后,其债务均只能在其遗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其债务进行清偿,超出的部分,遗产继承人并没有任何清偿的法定义务。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可能看上去形式符合”父债子还“,但是实际上也不构成实质的、传统意义上的父债子还,虽然作为专业法律人是很好判断的,但是作为非专业人员可能出现误判,这里有必要进行一下说明。

家庭共有财产形式

在家庭共有财产的模式下,对外每个人都可以支配家庭财产,对内法律则支持以贡献大小确定比例,对于父亲的债务,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在父亲所占有的部分是负有偿还义务的,对于这一部分的财产,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满足其他强制执行的条件前提下,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供养未成年子女的债务

父亲一方举债,是为了供养未成年子女,在债权人生活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未成年现已成年的子女在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债务,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这个涉及到民法的公平原则,当然这种支持需要在具体的个案中来看,如果有读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联系笔者,一起商讨具体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