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兼职越来越广泛的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做过兼职的都会知道兼职所得超过8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为20%,收入畸高的还会加成征收。
相对于工资所得税率而言,劳务所得税显得特别的高,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呢?
也有人经常问我这个问题,简单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兼职种类繁多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兼职,主要是一些低收入兼职,主要是这一部分群体认为兼职所得的税率较高。
换言之,兼职所得整体税率而言并不高,因为绝大部分兼职都是属于高收入兼职,生活中常见的低收入兼职只是众多兼职的一种,虽然抱怨兼职所得的税率较高,但是基本不会因为部分群体抱怨,而修法更改所得税率的,因为改低的负面影响更大。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不针对兼职所得
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问题就是,在最初设立劳务报酬所得税这一税种的时候,主要是针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群体,如改革开放初期的明星演出的出场费等。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兼职且收入逐步提高,改革开放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基本不会有兼职收入超过800元这个起征点的,随着这部分的收入提升,后来逐步纳入了劳务所得税的范围。
虽然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是有其合理性,因为兼职收入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税条件。
三、国家鼓励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劳务关系的临时性而言,国家更加鼓励建立更能有效保护的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于长期从事兼职的人员来说,可以看做是国家对这一具有临时性的劳动关系性质的长期劳务关系持消极或负面态度。
四、解决之道
套用一句经典的话来说,发展才是硬道理,大量的基于兼职的劳务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是由于行业发展程度不足导致的,正如以前保姆等家政服务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一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家政公司,保姆的劳动关系问题迎刃而解。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在校学生兼职等情况出现税赋负担显得较重的情况(实际一般只有违法状态下才能达到800起征点的,因为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每周兼职不能超过8小时),假定这种状态合法,按照目前的立法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