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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必须两人执法人员在场吗?

发布人:管理员

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两个及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误会,这种说法来源于“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传统说法,或者是来源比较清晰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需要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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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需要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场,但是在实际中,尤其是一些极其清楚、违法事实特别明显、当场被执法人员发现并需要进行处罚的微小型案件,执行机关在执行的时候是做了变通的规定的,或者严格说来是执行部门对上位法律进行了解释,即2012年公安部第125号令所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该规定36条所说的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呢?主要是指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是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类型的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该规定将卖淫、嫖娼、赌博、毒品几类危害性较大且极易滋生单人 执法腐败的案件类型排除在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之外的。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变通性规定或者法律解释,实际上是考虑到执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再具体的常见执法活动中,存在极多的单人执法的情况,且存在极多的简单违法事件,此时如果要求两人同时执法,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造成执法不便,还有可能造成执法人员能不执法就不执法的尴尬情况出现,给整个社会的观感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完全多此一举。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是适用两人同时执法的,存在公安部规定的部分情况可以单人执法的简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