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部分,区别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具有其不同于前两者的四大特征:
1、专门性。刑事诉讼的过程,包括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等过程。这些过程的执行机关,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专门的机关依法进行,任何法律规定外的机关,都无权参与主持刑事诉讼。比如,立案、侦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批捕、公诉只能由检察机关主持,审判只能由审判机关做出决定;
2、特殊性。特殊在于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刑罚,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而刑罚的实施,是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这一点,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不同,因为后两者不涉及国家的刑罚权;
3、严格性。在刑诉过程中,刑诉程序以及刑诉过程中证据的标准,都有法律专门的规定,毕竟刑事诉讼关系到对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判断,以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何等程度处罚的决策,因此必须十分严格;
4、诉讼人完全性。在刑诉过程中,要保证刑诉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人——包括被告、证人、鉴定人、公诉人都全部参与刑事诉讼。诉讼人不完全的刑事诉讼,是不合乎法律程序的,也会影响到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